
关键词3 棚户区 三年完成改造
《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增加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廉租住房主要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要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保证有效供应。
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全面启动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争取用3年时间,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国有煤矿(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解决39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适时启动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推动力度,增加改造的户数。
在棚户区改造资金渠道方面,《通知》要求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范围内(除回迁安置住房用地外),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和廉租住房建设。
关键词4 满5年 经适房可以自由交易
在居民普遍关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问题上,《通知》此次给予了新的规定。《通知》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上市进行交易,须按照市、县(市)政府确定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当地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县(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也就是说,今后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又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了。而此前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条件曾经历了满5年改至满2年,而后又调整为满5年以及体内循环等众多形式。
关键词5 留预算拓展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
除对过去的保障性住房资金渠道进行明确,《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每年预算足额安排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认真落实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保证及时足额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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