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我省出台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和提供廉租住房的,其开发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予延期,并永久禁止该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和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该办法将于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对设区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含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执行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及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竣工的配建廉租住房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和提供廉租住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其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开发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予延期,并永久禁止该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和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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